第 50 章(1 / 2)

“在古代封建社会,除了朱元璋治下,从来没有一个朝代官员有秦朝这么卷。”

始皇已经听伍爱华提过很多次朱元璋了,从伍爱华的描述中,始皇大概也明白他是一位非常严厉的君王,但是一听两千年来除了朱元璋,其他朝代官员都达不到秦吏的工作量,不由奇怪:“难道之后官吏过剩?”

只能说始皇在这方面天真了,虽然很多朝代官吏过剩,比如宋朝冗官,但是真不是因为人力充足,事实上就算工作干不完,当官的也丝毫不卷,今年夏天还在算去年秋税的都比比皆是。

这也是现代人羡慕的生活方式了:按时上下班,做不完的明天再做。

伍爱华感叹了句秦朝的卷和现在不分上下,又开始了后续内容的讲述。

“除了《为吏之道》和各种律令,其他的重点我之前应该也说过一些,类似于刑法中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,另外就是秦律会区分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,群盗之类有多名同伙的刑罚会加重,以及自首会从轻减轻等。”

“秦朝五刑之前也说过,我们今天主要说一下经济、民事和司法制度吧,”伍爱华说着:“秦朝人是具有土地所有权的,土地和房屋被称为田宅,垦荒获得的土地也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。”

“除了所有权之外,秦律还对债权进行了规定,”伍爱华继续说道:“秦朝将债分为公债和私债,对应了欠国家政府的钱和欠私人的钱。”

“当然,也有政府欠个人债务的情况,这种比较少见,通常是因为公务毁坏个人财物之类的事件,这种情况下,秦律规定当地官府要偿还这一份债务。”

“对于欠了公债却还不起的百姓,现代可能只能将其列入失信名单,限制他们的高消费,人家如果摆烂不去赚钱,国家饿没什么办法,可是秦朝的时候就不一样了,公债是可以用劳役来抵的,不还债,就去做劳役吧!”

“秦朝的劳役可没有普通工作那么轻松,都是要上山下水的,劳役中累死的人也不计其数,我们说人死债消,秦朝可没有这个规定,人死了,债务继续由家人继承,继续天天还债,俗语中说的,父债子偿。”

“此外,秦律只保护认可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,不保护认可没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,总体而言和现代一致,以在官府登记为夫妻关系成立的要件。”

“秦朝时期家长可以立遗嘱,将财物指定由未成年的儿子或者成年的女儿继承,”伍爱华没忍住又多嘴了一句:“说起这个,为什么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呢?因为在秦律的规定下,家庭关系主要是小家庭,一个家里最多有两个劳动力,超出的都要另外分户出去。”

“男性成年后独立出原本的家庭,和我们现代异曲同工,”伍爱华解释着:“秦律为什么要规定分户呢?就是为了更多的税以及更多人服劳役,这些都不需要赘述,封建朝堂都是这般。”

说完这话之后,伍爱华又说起了秦朝的税收制度:“说起秦朝的税收,主要有田

租、户赋等。”

“田租有明确规定,不管是否实际耕种,都要缴纳,”伍爱华说道:“这个规定其实是贯穿我国封建王朝始终的,所以有田地的人,当时基本都会耕种,不太会存在现今抛荒的情况。”

“当然,这也和当时能够提供工作岗位的产业不足,主要劳动力都就业于农业有关,”伍爱华说着:“所以当时的人很容易就能找到佃户为自己耕种,不需要担心自己种不过来。”

“说起秦朝的土地制度,我就想到了刚刚那个问题,古代人怎么能够免去农业税呢?”

“答案真的很难,因为最好征收的税就是田税,哪怕有贪官污吏帮着当地大户隐匿土地的亩数,但是国家总体面积是在那里的,隐匿也不可能太夸张,相反人口税、做工的所得税、经商所得的税,隐匿起来比田税要容易得多。”

“虽然当时秦律中有《金布律》和《关市律》等对于货币、市场交易有规定的律法,但是很明显相对于现代来说并不复杂,这也是因为秦朝时商业活动没有那么发达,规制起来很简单,”伍爱华说着:“如果不收田税专注于收商税,就是应收尽收,也没办法弥补田税那巨大的缺口。”

“说完秦朝的刑法、民法、商法,我们来说说秦朝的司法模式。”

“秦朝时期,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最高的长官叫做廷尉。”伍爱华笑了:“没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斯担任过的廷尉,很多人看历史,发现李斯什么都干,所以以为廷尉是一个综合性官职,然而廷尉其实只是秦朝最高法的院长……”

“说起这个,大家可以感受到工具人李斯有多冤种了,因为他在担任廷尉期间,还要不断干其他部门的活计。”

“这也体现了当时秦朝内部分工不严格、权责不明晰,往往皇帝觉得谁能干,谁就要兼职去干。”

伍爱华这话说完,秦始皇的脸色可不算很好看。

但是伍爱华又不需要管秦始皇会想一些什么,继续说着:“地方司法机关中,一般是郡守、县令兼任,但是郡中会设置‘曹掾’,专职负责司法工作,到了县里则只有狱掾,司法工作主要是由县丞承担,狱掾这个岗位刘邦的朋友还担任过,就是萧规曹随中的曹参,也是一个宰辅之才。”

一听到人才,始皇的DNA就动了,但是曹参这名字没有写法,秦语和普通话的发音又略有不同,实在是难以定位,更何况始皇还以为秦朝亡国的时间还早,因此现在曹参这个人是否存在都不知道,所以始皇也就是让下面人去找找看,并没有放在心上。

“秦朝将诉讼制度分为告和劾两种,告是说百姓主动找司法官员提告,劾则是御史等官员弹劾其他官员贵族。”